关于机关、组织和企业共同使用技术基础设施和电信基础设施执行国防任务、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秩序和安全的决议草案
公安部完成了政府关于机关、组织和企业共用技术基础设施和电信基础设施执行国防任务、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秩序和安全的决议草案的建设工作,并组织征求机关、组织和个人意见。
- 18-05-2026
- 09:22
该《决议》草案旨在为共享和共同使用由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机关、组织和企业,或国家机关、组织和公共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技术基础设施和电信基础设施提供法律依据,以服务国防任务、维护国家安全以及保障社会秩序和安全。
该《决议》草案共9条,规定机关、组织和企业的技术基础设施、电信基础设施共享和共同使用机制及相关政策,用于执行国防任务、维护国家安全以及保障社会秩序和安全。适用对象包括各部、部级机关、政府直属机关、各级人民委员会,以及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技术基础设施、电信基础设施共享和共同使用有关的机关、组织、企业和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部还提出了实施技术基础设施、电信基础设施共享和共同使用机制及政策的解决方案。其中,草案第3条明确规定了负责实施由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所拥有的技术基础设施、电信基础设施共享和共同使用的机关、组织。可共享和共同使用技术基础设施、电信基础设施的对象包括:(一)各军队单位;(二)公安部机关所属各单位、省级和市级公安机关、乡级、坊级及特殊区域公安机关;(三)国防企业、安全企业,以及根据国防部长、公安部长决定,被交办执行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安全保障任务的单位。
除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外,《决议》草案还规定,在必要情况下,根据国防部长、公安部长的决定,国家机关、组织和公共事业单位有责任允许本条第2款规定的机关、组织共同使用其所有或管理的技术基础设施、电信基础设施,以按照本《决议》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国防任务、维护国家安全以及保障社会秩序和安全。建立这一机制是必要的,旨在形成全面、灵活的资源调动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国家机关、组织和公共事业单位适用的基础设施资源,用于执行国防安全、社会秩序和安全方面的紧急任务;有助于解决资源瓶颈,缩短实施时间,节约成本,提高基础设施管理和使用效率……